|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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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露露与陈伟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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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3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水露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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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10-2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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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628号庄汉波与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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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6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庄汉波 当事人- 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长江国际轻纺织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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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628号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389至395号(单号)、逸景路682至688号(双号)、逸景路679至685号(单号)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NB469-1】本院受理原告庄汉波诉被告广州长江国际轻纺织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4628号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押金10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2月24日上午8点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三十一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535841382020-09-2716:34:04:982联系人:潘宇、李晶(2020)粤0105民初24628号庄汉波与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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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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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37号水露露与陈伟豪与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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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3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水露露 当事人- 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豪与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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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37号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水露露与陈伟豪与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水露露与被告陈伟豪就瑞康大厦DB166档商铺签订的《档口出租协议书》于2019年12月18日解除;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从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按每月10000元计算)给原告;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押金10000元给原告;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270元,被告负担2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533807182020-06-0916:58:07:0联系人:钟琴、杜彦泽(2020)粤0105民初3137号水露露与陈伟豪与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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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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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37号水露露与陈伟豪与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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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3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水露露 被告- 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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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37号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水露露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档口出租协议书》;2、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租金70000元以及押金10000元,合计8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6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日下午14:10分在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1616502020-02-2813:13:58:0联系人:钟琴、杜彦泽(2020)粤0105民初3137号水露露与陈伟豪与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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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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