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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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初2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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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初27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付志刚 当事人- 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公司 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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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11民初2782号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公司、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付志刚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34000元。按照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为217311.11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邮寄地址送达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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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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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初54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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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初54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阮永成 被告- 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公司 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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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11民初5460号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公司、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永成诉被告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公司、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副楼速裁法庭(三)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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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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