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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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薛元奎与张国强、姜建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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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30民初31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薛元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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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14 |
2 |
李占军与张国强、姜建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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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30民初31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李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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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14 |
3 |
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元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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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民辖终8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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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01 |
4 |
狄世涛与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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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30民初313号之二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狄世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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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8 |
5 |
仁松林与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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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4002执413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仁松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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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8 |
6 |
仁松林与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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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4002执440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仁松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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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8 |
7 |
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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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民终123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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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06 |
8 |
戴兴初、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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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执异1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戴兴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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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0 |
9 |
伊犁华恒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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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4002民初4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伊犁华恒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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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4-25 |
10 |
田永信、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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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29执7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田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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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坪县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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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执36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2 | (2020)浙0324执1608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详情 |
3 | (2020)浙0103执668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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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726民初88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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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8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郭争取 被告- 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丹阳 王野 徐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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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丹阳、王野、徐及:本院受理原告郭争取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张丹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郭争取货款24247元并支付自200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争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056元,由被告张丹阳承担;诉讼保全费770元,由原告郭争取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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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
2 |
(2016)浙0726民初88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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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8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郭争取 被告- 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丹阳 王野 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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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丹阳、王野、徐及:本院受理原告郭争取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彩色地砖货款24247元及按月利率2%从2008年6月1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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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
3 |
(2014)金浦民初字第4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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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民初字第4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丹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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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天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虞秀丽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10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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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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