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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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地税稽罚[2018]1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
我局(所)于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印花税2014年11月27日,你单位与丽水恩典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1份,金额86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430.00元。2016年7月16日,你单位与遂昌县名康炭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协议书1份,金额1499580元;10月27日,你单位与遂昌县名康炭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1份,金额13823153元;10月31日,你单位与遂昌县碧岩竹炭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1份,金额11303807元,你单位与遂昌县徐福炭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1份,金额16968549元;12月27日,你单位与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资产转让协议1份,金额6750000元。以上5份产权转移书据,金额合计50345089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5172.5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8478.5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694.00元。以上合计应补缴印花税7124.00元。二、处罚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印花税应纳税款的行为,处不缴(或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562.00元。以上,处以罚款共计3562.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丽水市地方税务局或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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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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