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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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来象环罚字〔2021〕6号 | 来宾市象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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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详情 |
2 | 来象环罚字〔2021〕2号 | 来宾市象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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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详情 |
3 | 来象环罚字〔2021〕1号 | 来宾市象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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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详情 |
4 | 南环执罚字〔2021〕121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4月22日22时后,使用混凝土运输车、天泵等机械设备,对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南侧、龙岗大道西侧的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该行为属于再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七)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八)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3份;(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0〕53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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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5 | 南环执罚字〔2020〕53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与龙岗大道交汇处的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0年9月25日22时后,使用了混凝土运输车、履带式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七)广西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平台截图2份;(八)《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0〕175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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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详情 |
6 | 市综执字B-0010668 |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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