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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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民、宁淑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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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福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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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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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鲁0112民初75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福民 被告- 宁淑荣 李继良 济南子博龙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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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9-03-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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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宁淑荣,济南子博龙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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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执3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福民 被告- 宁淑荣 济南子博龙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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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淑荣,济南子博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徐福民与宁淑荣、济南子博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112执30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宁淑荣,济南子博龙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徐福民货款36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00元等共计1470元,由宁淑荣、济南子博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七日内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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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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