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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仑晶鼎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庐山东路319号2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高兴琛、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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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高兴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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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邵虹与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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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邵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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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沈小龙与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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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沈小龙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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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瑞海不当得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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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瑞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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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卫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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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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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11民初30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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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胡建华 被告-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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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原告胡建华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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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7
    2

    (2021)浙0211民初30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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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30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胡建华 被告-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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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原告胡建华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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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7
    3

    (2021)浙0211民初30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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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30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胡建华 被告-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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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胡建华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7805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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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4

    (2021)浙0211民初30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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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胡建华 被告-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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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晶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胡建华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7805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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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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