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51号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宁波港禾置业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碧玥府XXX幢XXX室(物业办公用房)南侧绿地内用小石板硬化铺装了二条小路,用于行人通行。其中东侧小路长4.5米,宽1.6米,面积7.2平方米;西侧小路长3.3米,宽1.5米,面积4.95平方米,共占用绿地面积12.15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宁波港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三日内恢复该处绿地原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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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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