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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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新津县雪源建筑机具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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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462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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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14 |
2 |
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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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22执95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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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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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黄亚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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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民辖终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祁阳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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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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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九瑞双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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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83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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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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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昊烈商贸有限公司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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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4执86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昆明昊烈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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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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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潘仙峰、甘新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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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1民初8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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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14 |
7 |
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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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22民初1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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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2 |
8 |
成都川弘盛商贸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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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8执保244号 | - |
当事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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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21 |
9 |
四川九瑞双赢实业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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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8执保246号 | - |
当事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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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21 |
10 |
成都川弘盛商贸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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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民初9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川弘盛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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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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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曾朝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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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02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曾朝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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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20291号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曾朝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18日15时30分-16时30分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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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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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曾朝智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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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曾朝智 被告-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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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朝智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就(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539616132021-06-1117:25:17:0联系人:陈嘉慧、梅凯文(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曾朝智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联系人:陈嘉慧、梅凯文电话:020-830067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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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3 |
(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曾朝智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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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曾朝智 被告-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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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院受理曾朝智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朝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0元、保全费4475元,合计16185元,由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491132021-01-1115:47:07:546联系人:陈嘉慧、梅凯文(2020)粤0106民初26112号曾朝智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联系人:陈嘉慧、梅凯文电话:830067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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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4 |
[裁判文书]刘平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龙伟兵、房来安、房敬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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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民初20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刘平明 当事人-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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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龙伟兵(住四川省岳池县兴隆镇香积寺村3组34号);房敬达、房来安(均住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前亭村前亭东二164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平明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龙伟兵、房来安、房敬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05民初20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平明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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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5 |
[裁判文书]刘平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龙伟兵、房来安、房敬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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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民初20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刘平明 当事人-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和龙伟兵 房敬达 房来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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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刘平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龙伟兵、房来安、房敬达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1-1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龙伟兵(住四川省岳池县兴隆镇香积寺村3组34号);房敬达、房来安(均住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前亭村前亭东二164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平明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龙伟兵、房来安、房敬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05民初20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平明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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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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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房敬达、房来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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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刘平明 被告- 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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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房敬达、房来安(均住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前亭村前亭东二164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平明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审理与你们有利害关系,故依法追加你们为本案第三人。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156858元(其中,医疗费2000元、营养费9600元、护理费14472元、误工费45384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补助金780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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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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