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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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钱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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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205民初1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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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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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65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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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650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 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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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6509号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恒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款100000.00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费1155.24元、武汉臻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2641元(三项共计103796.24元);2.判令三被告以103796.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5月10日起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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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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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4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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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44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 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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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5448号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恒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恒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被告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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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3 |
(2021)粤0304民初154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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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44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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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448号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恒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款10万元及利息(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深圳元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8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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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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