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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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刘慧占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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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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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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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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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戈、王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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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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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张超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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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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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王少辉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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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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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李甲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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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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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张海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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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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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保定市满城成功造纸厂、李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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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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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邓阅松、陶江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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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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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陈松英与保定市迈其拓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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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松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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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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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中国银行保定分行 被告- 赵文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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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G39 | 2018-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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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602民初12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刘迎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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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民初12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王红元 贾会娜 王禹博 刘迎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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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就(2018)冀06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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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2 |
(2018)冀0602民初129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刘迎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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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民初12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王红元 贾会娜 王禹博 刘迎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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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就(2018)冀06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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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3 |
(2018)冀0602民初12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刘迎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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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民初12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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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6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丽丽 联系电话:0312-59049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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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4 |
(2018)冀0602民初12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刘迎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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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民初12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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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602民初129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丽丽 联系电话:0312-59049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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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5 |
(2018)冀0602民初129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刘迎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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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民初12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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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6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丽丽 联系电话:0312-59049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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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6 |
(2018)冀0602民初129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刘迎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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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民初12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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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602民初129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丽丽 联系电话:0312-59049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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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7 |
(2018)冀0602民初12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刘迎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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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民初12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王红元 贾会娜 王禹博 刘迎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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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6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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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8 |
(2018)冀0602民初129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刘迎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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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民初12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王红元 贾会娜 王禹博 刘迎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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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602民初129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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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9 |
(2018)冀0684民初357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徐兴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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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4民初3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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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江、辛梦轩: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王静、徐兴君、刘江、辛梦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684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00000元、利息和罚息28321.34元,本息合计为928321.34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原告银行系统罚息的计算公式计算);二、被告徐兴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位于高硬店市白沟镇富民中路东侧芙蓉苑中楼A-502室房产及高碑店市白沟镇富民西路服饰辅料城B12-1商住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083元,由被告王静、徐兴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慧春 联系电话:0312-2815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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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10 |
(2018)冀0684民初357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徐兴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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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4民初3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王静 徐兴君 刘江 辛梦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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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辛梦轩: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王静、徐兴君、刘江、辛梦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684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00000元、利息和罚息28321.34元,本息合计为928321.34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原告银行系统罚息的计算公式计算);二、被告徐兴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位于高硬店市白沟镇富民中路东侧芙蓉苑中楼A-502室房产及高碑店市白沟镇富民西路服饰辅料城B12-1商住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083元,由被告王静、徐兴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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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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