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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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宋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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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6054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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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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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诉宋秋琳、范绍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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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财保252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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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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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秋琳、深圳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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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048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宋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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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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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46969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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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9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怀荣 蓝确 深圳筑盟实业有限公司 钟利江 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 刘礼锐 陈敏 林彦 邓丽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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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969号之二林彦、刘礼锐、张怀荣、钟利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张怀荣、蓝确、钟利江、刘礼锐、林彦、深圳筑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邓丽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一、改判判决第一项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的逾期利息部分为“第一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3884292.2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377143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一笔借款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1日止为20230.15元;第二笔借款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1日止为2871734.42元,合计2891964.5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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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2 |
(2020)粤0304民初4696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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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9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怀荣 蓝确 深圳筑盟实业有限公司 钟利江 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 刘礼锐 陈敏 林彦 邓丽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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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969号之一林彦、刘礼锐、张怀荣、钟利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张怀荣、蓝确、钟利江、刘礼锐、林彦、深圳筑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邓丽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第一笔借款本金3884292.2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884292.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4月1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借款本金37714300元、第一个月逾期利息565714.5元以及第二个月起的逾期利息(利息以37714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筑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彦、被告蓝确、被告陈敏、被告刘礼锐、被告张怀荣、被告钟利江对被告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筑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彦、被告蓝确、被告陈敏、被告刘礼锐、被告张怀荣、被告钟利江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3160.8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筑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彦、被告蓝确、被告陈敏、被告刘礼锐、被告张怀荣、被告钟利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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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3 |
(2020)粤0304民初47003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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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00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 林彦 棕榈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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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7003号林彦、棕榈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胜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林彦、棕榈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股权转让价款9900000元;2、判令被告广东明彦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逾期违约金2354550,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逾期60日内的按15%/年的标准计算,逾期超过60日的,自第61日起按24%/年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应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林彦、被告棕榈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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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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