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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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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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891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香洲区林兴实业公司 珠海市百恒照明有限公司 珠海盈得利制衣厂有限公司 盈得利制衣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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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得利制衣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百恒照明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香洲区林兴实业公司、珠海盈得利制衣厂有限公司、盈得利制衣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珠海市百恒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2、判决驳回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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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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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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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本院受理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林兴实业公司 珠海盈得利制衣厂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百恒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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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林业实业公司、珠海盈得利制衣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百恒照明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香洲区林兴实业公司、珠海盈得利制衣厂有限公司、盈得利制衣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402民初891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百恒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珠海市金鼎那洲公路南侧、龙泉工业区的“12600㎡用地”并将其返还交予原告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珠海市百恒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按13024.41元/月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案涉用地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3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珠海市百恒照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一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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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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