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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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高新(滨)市监罚处字〔2017〕2129号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旦悦公司作为培训机构,在公司网站以受益者身份作推荐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实际发布时间只有52日,销售免费试听课程26单,违法行为较轻微;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将相关网页内容删除下线,改正了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26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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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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