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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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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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301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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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1-25 |
| 2 |
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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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229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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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20 |
| 3 |
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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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193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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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16 |
| 4 |
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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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19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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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6-23 |
| 5 |
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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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11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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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5-20 |
| 6 |
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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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85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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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15 |
| 7 |
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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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77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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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19-09-0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浙0602民初11158号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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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11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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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琦(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0****101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张琦应归还给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琦应支付给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21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300元,合计128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826元,由被告张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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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 2 |
(2019)浙0602民初111158号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琦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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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11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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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琦(3306021980****101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星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11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移动微法院开庭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128300元(其中律师费121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韩咪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忠仙、潘立洁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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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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