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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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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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86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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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7 |
2 |
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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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辖终1098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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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02 |
3 |
刘法平与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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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8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法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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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1-01-11 |
4 |
深圳市粤能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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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粤能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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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12-18 |
5 |
深圳市禾泽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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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禾泽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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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5-12 |
6 |
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赵继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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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202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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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2-29 |
7 |
李志平与赵继武、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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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0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李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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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12-28 |
8 |
李志平与陈新义、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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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1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李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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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12-28 |
9 |
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高洪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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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638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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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4-24 |
10 |
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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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40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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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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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8605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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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86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李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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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8605号之一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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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2 |
(2020)粤0304民初8605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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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860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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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8605号之一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23625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以5581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9日,以8323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志平对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41.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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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3 |
(2020)粤0304民初86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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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86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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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8605号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共计83236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2383363.93元(按照年化利率24%计算,以5581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算至2019年12月29日;以8323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诉请数额总计为10706988.9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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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4 |
(2019)粤0306执1127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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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127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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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1273号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6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12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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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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