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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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劳国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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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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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春儿、宁波维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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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春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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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某1、班永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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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黄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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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杨超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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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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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邓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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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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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孙大飞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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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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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王辉、李冲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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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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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郑忠华、李巧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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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郑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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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菊花、姜瑞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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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张菊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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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郑杰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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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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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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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1民初534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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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534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被告- 孙大飞 侯培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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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飞(公民身份号码:341281********7757):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大飞、侯培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浙0281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孙大飞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损失2000元;二、被告孙大飞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损失357910元的80%即286328元;三、被告侯培全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损失357910元的的20%即71582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699元,减半收取计3349.50元,由被告孙大飞负担2683元,被告侯培全负担666.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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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1)浙0281民初5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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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501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被告- 张江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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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湖(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4235):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江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江湖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62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0元,由被告张江湖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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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3 |
(2021)浙0281民初51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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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514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春燕 被告- 刘友俊 余姚市电冰箱配件厂 李翠萍 李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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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5142号之一刘友俊(公民身份号码:5321292002****171X):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燕诉被告李瑾、余姚市电冰箱配件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李翠萍、刘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浙0281民初5142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燕撤回对被告余姚市电冰箱配件厂、刘友俊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杨全军书记员:王丹侠联系电话:0574-62770039联系地址: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余姚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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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4 |
(2021)浙0281民初51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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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5142号之一刘友俊(公民身份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春燕 被告- 刘友俊 余姚市电冰箱配件厂 李翠萍 李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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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5142号之一刘友俊(公民身份号码:5321292002****171X):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燕诉被告李瑾、余姚市电冰箱配件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李翠萍、刘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浙0281民初5142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燕撤回对被告余姚市电冰箱配件厂、刘友俊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杨全军书记员:王丹侠联系电话:0574-62770039联系地址: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余姚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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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5 |
(2021)浙0282民初46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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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46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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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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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
6 |
(2021)浙0282民初46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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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46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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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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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
7 |
(2021)浙0282民初46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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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46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许文革 被告- 杨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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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文革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文革3097.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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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8 |
(2021)浙0282民初46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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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46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柏善 被告- 杨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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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柏善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柏善1974.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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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9 |
(2021)浙0282民初46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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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46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许文革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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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文革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文革3097.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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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10 |
(2021)浙0282民初46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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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46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柏善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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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柏善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柏善1974.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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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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