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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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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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5435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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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07 |
2 |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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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5434号之一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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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07 |
3 |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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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5433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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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07 |
4 |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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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5432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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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07 |
5 |
潘华、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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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45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潘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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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07 |
6 |
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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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恢486号 |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海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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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6-07 |
7 |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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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5758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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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09 |
8 |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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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6149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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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09 |
9 |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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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6151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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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09 |
10 |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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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5757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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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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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4民初5758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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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5758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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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5758号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575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0年7月26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2018年租金336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36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6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滞纳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2019年租金3696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69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6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滞纳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四、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2020年1月1日2020年7月26日的租金21063.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1063.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滞纳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五、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返还涉案168亩土地(以合同附图为准);六、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双方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0年7月27日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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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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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6149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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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6149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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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6149号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614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的《租地协议书》于2020年7月26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2018年租金1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6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2019年租金11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6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四、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2020年1月1日2020年7月26日的租金6610.8元及利息(利息以6610.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五、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返还位于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上下井湖及墩仔部分(路下)的土地,共计10.6亩;六、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双方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租地协议书》约定的标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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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3 |
(2020)粤0114民初6151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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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6151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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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6151号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615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五联村白榄果园承包合同》于2020年7月26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经济联合社支付2018年租金34320元及利息(利息以3432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经济联合社支付2019年租金37752元及利息(利息以3775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四、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经济联合社支付2020年1月1日2020年7月26日的租金21514.6元及利息(利息以21514.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五、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经济联合社返还位于白榄果园的土地,共计156亩;六、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经济联合社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双方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五联村白榄果园承包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0年7月27日计至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返还土地之日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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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4 |
(2020)粤0114民初5757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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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5757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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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5757号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575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6月2日签订的《租地协议书》于2020年7月26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2018年租金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7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2019年租金7920元及利息(利息以792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四、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2020年1月1日2020年7月26日的租金4532元及利息(利息以453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五、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返还土名为湾角、墩子、鲤麻谭等河边一带荒田,合计约7.2亩;六、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双方于2013年6月2日签订《租地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自2020年7月27日计至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返还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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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5 |
(2020)粤0114民初1448号原告潘华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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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44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华 被告- 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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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448号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原告潘华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华支付6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5元(原告预交706元),由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四日535825012020-09-2518:59:25:978(2020)粤0114民初1448号原告潘华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判决,合作社,专业,期间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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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6 |
(2020)粤0114民初5757、5758、6149、6151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三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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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5757、5758、6149、6151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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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5757、5758、6149、6151号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三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程裁定、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5757、5758、6149、6151号各案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土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一日535637132020-09-1416:51:54:174(2020)粤0114民初5757、5758、6149、6151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三案公告,原告,经济,土地,依法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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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7 |
(2020)粤0114民初5757、5758、6149、6151号更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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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5757、5758、6149、6151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被告- 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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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5757、5758、6149、6151号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2020)粤0114民初5757、5758、6149、6151号2020年5月17日发出的公告作出如下更正:“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分别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四案”更正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三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日534588732020-08-0100:00:47:0(2020)粤0114民初5757、5758、6149、6151号更正公告合作社,经济,公告,纠纷,合同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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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8 |
(2020)粤0114民初1448号原告潘华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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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44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华 被告- 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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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448号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潘华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4民初1448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劳务费64000元及利息暂定500元(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2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暂计:64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534279922020-07-1015:27:53:475(2020)粤0114民初1448号原告潘华诉被告广州市贵子田种养经济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逾期,开庭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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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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