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19]35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员工陈小金在2015年以交通费、餐费、房屋租赁费名目报销个人费用共计279500.00元,其中1月报销费用33700.00元;2月报销费用9200.00元;3月报销费用76600.00元;4月报销费用42900.00元;5月报销费用42900.00元;6月报销费用7600.00元;7月报销费用8400.00元;8月报销费用9600.00元;9月报销费用9600.00元;12月报销费用39000.00元。上述款项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34550.1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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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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