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俞建超、徐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民终34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俞建超
...
展开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5 |
2 |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京0491民初727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08-03 | 2020-11-10 |
3 |
俞建超、徐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民申54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俞建超
...
展开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8-03 |
4 |
俞建超、徐蓉等与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俞建超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5-29 |
5 |
黄荣娣等与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沪0115民初79727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荣娣
...
展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3-05 |
6 |
吾爱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诉薛秉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沪01民终12158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吾爱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4 00:00:00 | 2019-02-18 |
7 |
吾爱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诉薛秉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8)沪01民终12158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吾爱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01-15 |
8 |
乌安妮与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御诚旅游产品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沪0115民初9852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乌安妮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6-28 | 2020-01-14 |
9 |
薛秉恩、李晓余与吾爱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御诚旅游产品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沪0115民初20011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李晓余
...
展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9-02-18 |
10 |
吾爱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杨淑芳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津01民辖终42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吾爱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5 | 2018-06-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 浙0203民初12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蓉 俞建超 被告- 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改判由被代理人吾爱公司全面履行,由代理人优胜美公司在代理销售权限内为推广销售产品而签订的《补充协议》、《认购合约》和《承购合约》组成的买卖合同,向原告提供四星级以上标准的家电客房住所使用权。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
展开
|
2020-05-21 |
2 |
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蓉 俞建超 被告- 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判决如下:确认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俞建超、徐蓉提供的度假村及度假酒店达到四星级以上的标准。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4-29 |
3 |
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蓉 俞建超 被告- 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04月17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2-16 |
4 |
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蓉 俞建超 被告- 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补充协议》的承诺,履行由宁波推广销售事实、《补充协议》的承诺及合约号为UVC/NB/121729的《认购合同》和《承购合约》中的相关条款组成的买卖(销售)度假权益产品(客房住宿使用权)合同。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2月12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9-11-07 |
5 |
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蓉 俞建超 被告- 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2333号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补充协议》的承诺,履行由宁波推广销售事实、《补充协议》的承诺及合约号为UVC/NB/121729的《认购合同》和《承购合约》中的相关条款组成的买卖(销售)度假权益产品(客房住宿使用权)合同。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2月12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9-10-25 |
6 |
原告俞建超、徐蓉与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25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蓉 俞建超 被告- 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2542号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03000119730):本院受理原告俞建超、徐蓉与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建超、徐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原告俞建超、徐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调解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8-21 |
7 |
原告俞建超、徐蓉与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25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蓉 俞建超 当事人-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2542号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告俞建超、徐蓉与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撤销原被告度假权益产品买卖合同,返还32475元认购款及管理费;2、增加赔偿购买度假权益产品的价款和管理费324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2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9-04-19 |
8 |
上诉人俞建超、徐蓉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民终409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徐蓉 俞建超 被上诉人- 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民终4097号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俞建超、徐蓉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终40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1元,由上诉人徐蓉、俞建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03-05 |
9 |
原告俞建超、徐蓉与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1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蓉 俞建超 被告- 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177号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建超、徐蓉与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俞建超、徐蓉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俞建超、徐蓉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解除合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
展开
|
2017-09-15 |
10 |
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1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蓉 俞建超 被告- 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177号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建超、徐蓉诉被告宁波优胜美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建超、徐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1元,由原告俞建超、徐蓉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7-08-31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