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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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物资有限公司、温州市聚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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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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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泰顺县财政局、泰顺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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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财政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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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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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302民初59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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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初59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泰顺县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吴千里 温州市聚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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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聚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顺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聚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吴千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2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泰顺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聚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5日、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2日解除;二、被告温州市聚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承租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中路盛泰大厦102室、二层、301室、302室(部分)以及地下停车位3个(11号、12号、13号)的房屋并返还原告泰顺县物资有限公司;三、被告温州市聚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顺县物资有限公司租金309124元、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6月3日起,按1948.19元/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及逾期违约金(分别以829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以2158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4233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4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泰顺县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3元,减半收取3601.5元,由原告泰顺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633.5元,由被告温州市聚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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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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