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康铂瑞

    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

    注销
    • 官网:-
    • 地址:海曙区灵桥路40号一楼大厅、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游广东、王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游广东
    王明芳
    收起

    ... 展开
    - - -
    2

    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游广东、王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游广东、王明芳与被上诉人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委、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7)浙02民终25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王明芳 游广东 被上诉人- 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徐委 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浙02民终2587号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游广东、王明芳与被上诉人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委、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终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97元,由上诉人游广东、王明芳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7-09-29
    2

    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广东、徐委、王明芳、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6)浙0203民初49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游广东 徐委 王明芳 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6)浙0203民初4910号徐委(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4****221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广东、徐委、王明芳、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3民初4910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 展开
    2017-05-17
    3

    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广东、徐委、王明芳、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6)浙0203民初49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游广东 徐委 王明芳 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6)浙0203民初4910号徐委(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4****221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广东、徐委、王明芳、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3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广东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8月11日解除;二、被告游广东支付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8月11日的房屋租金62137元,以62137元为基数支付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4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3131.62元,并支付至实际履清之日止;三、被告游广东支付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公司2016年8月12日至2017年4月1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28055元,并支付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57500元;上述两项共660823.62元,扣除被告游广东在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的押金135000元,被告游广东尚需支付原告525823.62元;四、被告王明芳、徐委为上述二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97元,由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公司负担1207元,由被告游广东、王明芳、徐委共同负担859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7-04-21
    4

    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广东、徐委、王明芳、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6)浙0203民初49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游广东 徐委 王明芳 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6)浙0203民初4910号徐委(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4****2217)、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居安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广东、徐委、王明芳、宁波康铂瑞联合水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8月11日解除;二、判令被告一支付房屋租金71750元以及逾期支付租金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以应付租金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8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3日,为36233元),总计107983元;三、要求被告一立即腾空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76750元(计算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以年租金630000元的租金,自2016年8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3日);四、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315000元;五、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诉讼请求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7-01-1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