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晓峰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4执3199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12-27 |
2 |
陈晓峰、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1387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陈晓峰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2 | 2019-12-28 |
3 |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4821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1-25 | 2019-10-15 |
4 |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4821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人-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0-11 | 2018-12-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6)粤13民初30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裕元华阳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SS COMTECH Co Ltd 崔炳斗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6 | 2018-04-01 |
2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惠州市裕元华阳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崔炳斗 Ltd SS COMTECH CO 被告-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7-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304执319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4执31990号 | - |
原告-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31990号陈晓峰:申请执行人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82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319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1-06 |
2 |
(2017)粤0304民初482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4821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鑫康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朗玛永安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天津英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陈晓峰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48211号天津英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本院受理原告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峰、第三人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莉红、杭州鑫康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鑫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朗玛永安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及你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一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6-1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