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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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周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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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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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周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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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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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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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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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凌云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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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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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凌云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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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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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凌云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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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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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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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83民初5080号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巨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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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5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周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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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周巨支付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12190.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4五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4元,由被告周巨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90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078067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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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2 |
(2020)浙0683民初5080号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巨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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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5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周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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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508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周巨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2190.55元,并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每日按逾期付款部分的0.1%(每天约212.19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9.15违约金为761*212.19=161477元)。2、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尉木根、人民陪审员韦血梅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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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3 |
(2019)浙0683民初835号_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巨买卖合同纠纷_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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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周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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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8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88元,依法减半收取2294元,由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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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4 |
(2019)浙0683民初835号-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巨买卖合同纠纷证据等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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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周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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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835号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以康、人民陪审员沈秋月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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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5 |
(2019)浙0683民初835号-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巨买卖合同纠纷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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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周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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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835号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以康、人民陪审员沈秋月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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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6 |
(2019)浙0683民初835号-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巨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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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周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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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83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义乌市财东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2190.55元及自2018年12月16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部分的0.1%(每天约212.19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判令周巨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以康、人民陪审员沈秋月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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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7 |
(2017)浙0683民初2401号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凌云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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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2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凌云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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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凌云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凌云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24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货款85401.77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金、章六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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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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