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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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常云、徐福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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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民申194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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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10 |
2 |
朱福根与葛国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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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540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朱福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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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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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浩翔与张国新、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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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413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陶浩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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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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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曹常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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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终1606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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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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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常云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福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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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民初893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曹常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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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9-06-11 |
6 |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三九味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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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7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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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0-11 | 2016-11-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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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5406号原告朱福根与被告葛国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李凤明、济宁金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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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540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朱福根 被告- 葛国庆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凤明 济宁金诺物流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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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葛国庆(3306021979****0015)、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凤明(3708221976****3236)、济宁金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福根与你们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602民初54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葛国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凤明、济宁金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82001.72元、误工费35154元、护理费15066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伤残赔偿金244525.6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4200元、财产损失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09.05元,上述款项暂合计421756.37元;2、判令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4时50分在第七法庭(本院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珠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月琴、人民陪审员张穆庚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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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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