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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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聚凯家具经营部与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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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九龙坡区聚凯家具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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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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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渝0107民初2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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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2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坡区聚凯家具经营部 当事人- 重庆华盈家具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聚凯家具经营部 被告- 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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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7民初258号邓军:本院受理原告九龙坡区聚凯家具经营部诉被告你、第三人重庆华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7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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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 2 |
(2019)渝0107民初2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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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2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坡区聚凯家具经营部 当事人- 重庆华盈家具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聚凯家具经营部 被告- 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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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7民初258号邓军、重庆华盈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九龙坡区聚凯家具经营部诉被告邓军、第三人重庆华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市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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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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