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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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互诉原告)、林芮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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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05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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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2 |
2 |
深圳市创事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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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创事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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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9-03 |
3 |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潘心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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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048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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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06 |
4 |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扶志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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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048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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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06 |
5 |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湖南易事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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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6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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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6-15 |
6 |
肖琳琳、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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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432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肖琳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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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14 |
7 |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事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邵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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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82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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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0 |
8 |
肖琳琳与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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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764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肖琳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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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7-27 |
9 |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苏国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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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3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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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1-04-14 |
10 |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百诺基、马伟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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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9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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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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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煜林华祥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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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7-09-19 |
2 | (2016)粤0306民初177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市九龙聚海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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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G19 | 2017-08-08 |
3 | (2016)粤0306民初字第177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市九龙聚海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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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G18 | 2016-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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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64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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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646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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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6469号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扶志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04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64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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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2 |
(2021)粤0309执273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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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7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 苏国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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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2733号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苏国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3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27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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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3 |
(2019)粤0309民初143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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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3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被苏国行 刘娟梅 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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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4316号苏国行、刘娟梅、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苏国行、刘娟梅、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4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512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苏国行对上述被告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3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苏国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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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4 |
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75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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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宿迁粤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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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518号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宿迁粤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75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粤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判,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本公告于2020年6月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朱晔辉联系电话:0755-21050179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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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5 |
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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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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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518号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200元;二、被告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判,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本公告于2020年6月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朱晔辉联系电话:0755-21050179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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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6 |
(2019)粤0309民初1431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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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3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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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4316号苏国行、刘娟梅、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苏国行、刘娟梅、北京木良英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9民初143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观澜法庭一楼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附本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55125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2000.00元(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为止);3、请求法院判决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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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7 |
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751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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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宿迁粤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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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518号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宿迁粤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货款:145200元人民币;2、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实际计算至付清为止);货款、违约金总计:165200.00元人民币;二: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3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本公告于2020年1月1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朱晔辉联系电话:0755-21050179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九楼民事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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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8 |
(2019)粤0309民初7518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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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宿迁粤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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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518号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浩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宿迁粤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货款:145200元人民币;2、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实际计算至付清为止);货款、违约金总计:165200.00元人民币;二: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朱晔辉联系电话:0755-21050179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九楼民事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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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9 |
(2018)粤0306执1463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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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4633号 | - |
原告-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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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4633号段志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1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46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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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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