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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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保监罚[2011]25号 | - |
你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3个月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的条款费率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销售过程中未提示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事项和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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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4 | 详情 |
2 | 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 | 北京银保监局 |
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安震峰处以警告、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金辉处以警告、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红处以警告、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嘉楠处以警告、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段海宁处以警告、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浩宇处以警告、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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