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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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222号本院民二庭与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费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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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222号 | - |
原告-(2021)粤0112执7222号本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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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8 |
2 |
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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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405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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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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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钟建林等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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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民初3394号 |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
原告-艺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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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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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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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469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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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20-04-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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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2民初4696号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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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469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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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4696号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运费补偿金399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91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被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4元,由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2元,被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26.4元。财产保全费571元,由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524919952019-02-2611:12:58:770(2018)粤0112民初4696号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支付,投资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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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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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4696号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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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469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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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4696号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流运费补偿金本金47,04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本金47,040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自2017年2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拖欠原告货款之日,截至2018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3097.78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本案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523433542018-10-2616:42:45:0(2018)粤0112民初4696号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送达,判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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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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