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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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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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5192号 | 商业诋毁纠纷 |
当事人-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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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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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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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催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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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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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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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3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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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3967号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沪0114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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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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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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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3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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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3967号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司法中心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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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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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西安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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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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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43号西安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754.10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你公司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贡政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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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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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长沙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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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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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44号长沙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长沙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61,929.06元;2、被告长沙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3,55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9,360.8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贡政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27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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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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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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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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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47号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店、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店、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6,821.01元;2、被告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6,821.0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贡政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45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27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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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6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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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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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45号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35,792.25元;2、被告咸宁泰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2,472.8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以本金32,472.8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以本金3,319.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贡政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27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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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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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扬州瑞泰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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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瑞泰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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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40号扬州瑞泰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瑞泰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00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0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中心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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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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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3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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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3967号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韩杰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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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郑州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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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39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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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3968号郑州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峰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培华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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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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