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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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嘿屋吧清吧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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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7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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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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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鑫源丰批发部、廖胜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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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5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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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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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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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区巴拉巴奶茶店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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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043号深圳市龙华区巴拉巴奶茶店: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巴拉巴奶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巴拉巴奶茶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及利息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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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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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298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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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2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鲜鸡茶酒室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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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298号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鲜鸡茶酒室: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鲜鸡茶酒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9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鲜鸡茶酒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58元及利息40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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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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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4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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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德福轩餐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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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475号德福轩餐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德福轩餐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裁判文书生效后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粤海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陈晓敏联系电话:0755-8660948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506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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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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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3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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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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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380号王大卫: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838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56969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叶冰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生效后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2日15时30分在粤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院联系人:黄雅诗电话:0755-866094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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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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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027号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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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陈达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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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027号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达炎、深圳市喜联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00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512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详见附件《利息计算表》);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8日09时30分在粤海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院联系人:聂敏电话:0755-866088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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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6 |
(2021)粤0305民初9298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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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2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鲜鸡茶酒室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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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298号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鲜鸡茶酒室: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鲜鸡茶酒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929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8458元及利息损失40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小额转简易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14时30分在粤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黄爱香联系电话:86609554邮寄地址: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4办公室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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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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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5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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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5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湾里音乐餐饮店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胡桃里音乐餐饮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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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544号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湾里音乐餐饮店(曾用名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胡桃里音乐餐饮店):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湾里音乐餐饮店(曾用名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胡桃里音乐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75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42450元.及利息损失2547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3日10时00分在粤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法院联系人:陆胜男电话:0755-8660883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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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8 |
(2021)粤0305民初704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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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区巴拉巴奶茶店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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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043号深圳市龙华区巴拉巴奶茶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巴拉巴奶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10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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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9 |
(2020)粤0305民初167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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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7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岗区嘿屋吧清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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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龙岗区嘿屋吧清吧店: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16742号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嘿屋吧清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674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嘿屋吧清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8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以166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计,计至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嘿屋吧清吧店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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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10 |
(2021)粤0309执25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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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杨凯源 杨凯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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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2555号杨凯源、杨凯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佰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17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25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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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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