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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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规罚璧字〔2019〕第0502号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
一、对1-8#、11-17#楼位置进行微调,共涉及违法面积194085.51平方米,不予行政处罚。二、对擅自改变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共涉及违法面积3514.66平方米(1、2#楼取消了负一层设备用房,将2#楼由一栋拆分为2-A、2-B两栋,违法面积为2#楼实测建筑面积2383.78平方米。2、7#楼取消了3.3标高层,建筑面积670.26平方米;6.5标高层局部备件缓存平台未建,实测为漏空,建筑面积减少269.13平方米,违法面积按总建筑面积减少947.49平方米计算。3、8#楼17-24轴、28-34-A-B轴方案设计为厂房,实测为雨棚,扩建了34-36-A-B轴雨棚;1-3-T-S轴雨棚未建,总建筑面积减少183.39平方米。违法面积按总建筑面积减少183.39平方米计算。),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即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1365.64元-平方米×3514.66平方米×10%=479976.03元(大写:肆拾柒万玖仟玖佰柒拾陆元零叁分)。三、对擅自增建违法建筑4处,共涉及违法面积3017.11平方米(1、增加4-8#楼连廊,建筑面积1564.38平方米。2、增加18#污水处理站,建筑面积1113.25平方米。3、增加19#油管站,建筑面积67.02平方米。4、增加23#水泵房,建筑面积272.46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即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1365.64元-平方米×3017.11平方米×10%=412028.61元(大写:肆拾壹万贰仟零贰拾捌元陆角壹分)。四、对11#厂房调整为办公用房,造成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6.08%,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的2.23%,超过“双七”控制标准,共涉及违法面积20538.47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按配套设施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即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1365.64元-平方米×20538.47平方米×6%=1682889.37元(大写:壹佰陆拾捌万贰仟捌佰捌拾玖元叁角柒分)。以上罚款金额共计2574894.01元(大写:贰佰伍拾柒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零壹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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