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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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涂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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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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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涂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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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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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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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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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涂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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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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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涂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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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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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涂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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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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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涂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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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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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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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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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林兴钢与涂光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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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林兴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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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林兴钢与涂光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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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林兴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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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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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1执3789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3 | 详情 |
2 | (2021)浙0281执3502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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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1民初98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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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岑晓腾 被告-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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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岑晓腾与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确认原告岑晓腾为余姚市梁弄镇灯具城1幢605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2、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将现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余姚市梁弄镇灯具城1幢605室不动产过户登记至原告岑晓腾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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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2 |
(2021)浙0212执异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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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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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89号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赵春香、涂光国: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波布利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开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就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核定无证建筑【含装修,不含变压器、蓄水池、移动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所作出的拍卖行为及相应结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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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3 |
(2021)浙0212执异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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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赵春香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涂光国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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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89号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赵春香、涂光国: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波布利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开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就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核定无证建筑【含装修,不含变压器、蓄水池、移动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所作出的拍卖行为及相应结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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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4 |
(2021)浙0281民初5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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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57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光仁 被告-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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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0055339M):原告张光仁与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光仁与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光仁购房款753952元,并赔偿以75395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张光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5670元,由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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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5 |
(2021)浙0212执异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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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涂光国 赵春香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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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57号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为(2015)甬东执字第226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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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6 |
(2021)浙0281民初5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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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57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光人 被告-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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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0055339M):本院受理原告张光人与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双方于2008年8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购房款753952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3月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损失,并承担已付房款753952元一倍的赔偿责任;三、判令原告对上述购房款享有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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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报告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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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22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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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2266号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的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宁波忠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甬忠正(2020)评字第603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1681.8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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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8 |
原告刘洪桥与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涂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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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54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洪桥 被告-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涂光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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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5415号涂光国(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1258)、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桥与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涂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浙0281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刘洪桥借款23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涂光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涂光国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622840031606140226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邱青霞书记员:陈艳艳联系电话:0574-62785641联系地址:余姚市梁弄镇如意路36号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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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9 |
原告刘洪桥与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涂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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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54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洪桥 被告-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涂光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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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5415号涂光国(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1258)、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桥与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涂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27日8时5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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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10 |
原告刘洪桥与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涂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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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54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洪桥 被告-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涂光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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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5415号涂光国(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1258):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桥与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涂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涂光国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5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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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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