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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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5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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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5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桐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晟思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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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550号深圳市晟思浩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桐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晟思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晟思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桐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晟思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桐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8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51984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部分51984元,可于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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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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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5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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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5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桐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晟思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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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550号深圳市晟思浩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桐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晟思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555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人民币500万元(伍佰万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为2620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备注: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贺榕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1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张子鸣电话:0755-2892321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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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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