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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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舒伟平、童小琴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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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423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上诉人-童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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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4-01 |
| 2 |
舒伟平、童小琴等与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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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291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童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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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2-2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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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3民终21423号送达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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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423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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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423号张红旗:上诉人舒伟平、童小琴与被上诉人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红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1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舒伟平、童小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舒伟平、童小琴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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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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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423号公告传票--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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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423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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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423号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旗:原告舒伟平、童小琴诉被告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红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舒伟平、童小琴不服(2019)粤0391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案号为(2020)粤03民终2142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须于2020年11月5日10时40分到第三十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一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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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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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291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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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291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童小琴 舒伟平 被告- 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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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旗:本院受理的原告舒伟平、童小琴诉被告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红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2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91民初4291号原告舒伟平、童小琴不服本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审判区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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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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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2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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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291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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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旗: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舒伟平、童小琴诉被告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红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29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飞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4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八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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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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