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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洛尼

    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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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江东区现代商城永达路三角地1号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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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诉讼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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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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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根据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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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破1号之一 -

    当事人- 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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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破1号之一2019年6月3日,本院根据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截至2020年2月25日,本案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1151元,预计还将发生破产费用23200元。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依法应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4日裁定宣告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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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5
    2

    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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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破1号 -

    当事人- 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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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破1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根据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9月9日前,向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666号宁兴大厦19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胡静静;联系电话:0574-87808829;电子邮箱:99301533@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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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3

    (2018)浙0212民初108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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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08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鄞州区宁东美雕装饰材料经营部 被告- 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姚叶超 谢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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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姚叶超、谢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宁东美雕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姚叶超、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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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4

    (2018)浙0212民初108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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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08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鄞州区宁东美雕装饰材料经营部 被告- 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姚叶超 谢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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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姚叶超、谢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宁东美雕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姚叶超、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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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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