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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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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东风路6号联顺公寓324房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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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诉讼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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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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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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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92民初6750号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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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92民初675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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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6750号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92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000元;二、驳回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元,被告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4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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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2

    (2021)粤0192民初23102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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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92民初2310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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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3102号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扬独任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EP-015146413;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000元及取证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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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3

    (2021)粤0192民初6750号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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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92民初675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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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6750号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航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2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24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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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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