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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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1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金昌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宁东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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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2民初1944号原告南宁市金昌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东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桂01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东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昌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8240元;二、被告南宁东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昌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24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东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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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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