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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66-1号1801室-7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9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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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2民初11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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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04
    2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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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执1061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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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8-02
    3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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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9498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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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3-26
    4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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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9498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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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1-04 2021-03-26
    5

    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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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16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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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1-26
    6

    上海土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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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03民初403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土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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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9-03 2020-10-09
    7

    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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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4行审54号 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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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12-14
    8

    周冬琴与刘烨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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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4民初1073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周冬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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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06-15 2020-10-12
    9

    上海土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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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81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土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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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6-04 2020-06-10
    10

    杭州奥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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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6民特15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杭州奥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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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01-06 2020-05-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602执6196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11-19 详情
    2 (2021)浙0102执4231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0-11 详情
    3 (2021)浙0102执4042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27 详情
    4 (2021)浙0102执3968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24 详情
    5 (2021)浙0102执3970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24 详情
    6 (2021)浙0102执3962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24 详情
    7 (2021)浙0102执3641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07 详情
    8 (2021)浙0109执5292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8-10 详情
    9 (2021)沪0115执1061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2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02民初5153号原告王金玲与被告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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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515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王金玲 被告-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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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玲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王金玲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2847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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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2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5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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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57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吴化兵 被告-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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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化兵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57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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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3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8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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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87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李顾洋 被告-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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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顾洋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87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江干区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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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4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8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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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87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陈清粉 被告-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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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清粉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87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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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5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8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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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83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顾金花 被告-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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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顾金花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83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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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6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4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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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45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李顺涛 被告-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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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顺涛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145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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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7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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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2民初11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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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2民初11201号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诉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院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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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8

    (2020)浙0602民初781号原告上海土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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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78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土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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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样稿)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土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8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装修款49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袍江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樊式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秋凤、蒋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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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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