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银达融资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306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5

    法律诉讼35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锦荣与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3民初987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王锦荣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7-14
    2

    广东宇弘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民终558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广东宇弘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8-18
    3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西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4执7232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09
    4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锦荣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民辖终240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3-08
    5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04民初934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3-19
    6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04民初935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3-19
    7

    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终8613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1-03
    8

    林得凤、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终13274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林得凤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09-30
    9

    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终13273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09-30
    10

    金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终13272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金中天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09-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广州神之水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林超、林畅、林爽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2)粤01民终4578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 广州神之水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林爽 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林畅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林超 收起

    ... 展开

    (2022)粤01民终4578号林超、林爽:广州神之水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林超、林畅、林爽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州神之水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2年5月9日9时15分-10时15分在第73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2-03-09
    2

    (2021)粤0106民初29573号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何利松、何晓城、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鸿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6民初295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鸿祥 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 何利松 何晓炜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耀 何晓城 何利武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9573号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何利松、何晓城、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鸿祥:  本院受理的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何利松、何晓城、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鸿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626902021-09-2415:47:29:331联系人:唐薇、王伟雄(2021)粤0106民初29573号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何利松、何晓城、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鸿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何利松、何晓城、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鸿祥: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唐薇、王伟雄电话:83008728 收起

    ... 展开
    2021-09-24
    3

    (2021)粤0106民初12549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苹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罗澄海、薛艳芳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6民初12549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苹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2549号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苹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罗澄海、薛艳芳: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苹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罗澄海、薛艳芳担保追偿权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偿款项合计人民币18435265.86元;2、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分笔分段计算,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875%的150%标准计算,为430.47元;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7日止,以人民币110518.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875%的150%标准计算,为95.15元;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10518.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以人民币593916.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875%的150%标准计算,为511.33元;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593916.9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以人民币17240396.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875%的150%标准计算,为14842.9元;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至日止,以人民币17240396.14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3、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履约违约金人民币1843526.58元;4、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5、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担保费;6、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苹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罗澄海、薛艳芳对上述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于上述1、2、3、4、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原告对罗澄海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艺路81号金山谷花园沿山街3栋102房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8、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若有)等费用。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20328792.44元。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162402021-08-1117:09:27:770联系人:魏莹菲、鲁肖(2021)粤0106民初12549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苹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罗澄海、薛艳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苹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罗澄海、薛艳芳: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魏莹菲、鲁肖电话:83008547 收起

    ... 展开
    2021-08-11
    4

    (2020)粤0113民初9872号原告王锦荣与被告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3民初987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王锦荣 被告-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872号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锦荣与被告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9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锦荣支付股权转让款312.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具体如下:第三期的违约金为135000元;第四期的违约金为241812.5元以及以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5月13日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第五期的违约金为39375元以及以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262.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8月24日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锦荣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9206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539906552021-07-1418:14:02:210(2020)粤0113民初9872号原告王锦荣与被告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投资,被告,公告1153528 收起

    ... 展开
    2021-07-12
    5

    (2021)粤0105民初9275号赵敏洁与广州市建粤装饰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5民初9275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赵敏洁 被告- 广州市建粤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9275号广州市建粤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翠悦路75号):  本院受理原告赵敏洁诉被告广州市建粤装饰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9275号],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广州市建粤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理财本金203852.19元及逾期利息7187.15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3月29日,以后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共211039.34元;2、被告广州市建粤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26262元;3、被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8月13日14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9329312021-05-2012:36:50:981联系人:董广绪、钟燕琴(2021)粤0105民初9275号赵敏洁与广州市建粤装饰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广州市建粤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翠悦路75号):1159080 收起

    ... 展开
    2021-05-19
    6

    (2020)粤0113民初9872号原告王锦荣诉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3民初987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王锦荣 被告-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872号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锦荣诉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锦荣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12.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应付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825687.5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第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538316462021-03-1516:11:15:406(2020)粤0113民初9872号原告王锦荣诉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转让,原告1153528 收起

    ... 展开
    2021-03-12
    7

    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终8613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谢福恩 单雪平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8613号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1276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127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8331436.25元、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以18331436.25元为基数合并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5180元,由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0-10-22
    8

    金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卓君、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庄汉秋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终13272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 金中天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罗卓君 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庄汉秋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终13272号罗卓君、庄汉秋:金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卓君、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庄汉秋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980元,由金中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0-09-30
    9

    林得凤与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卓君、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汉秋、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终13274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 林得凤 被上诉人- 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罗卓君 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庄汉秋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罗卓君、庄汉秋:林得凤与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卓君、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汉秋、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710元,由林得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0-09-30
    10

    (2020)粤0113民初9872号原告王锦荣诉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3民初98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王锦荣 被告- 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872号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锦荣诉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锦荣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12.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应付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825687.5元)。3、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2对第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下午2时5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535715102020-09-1821:36:14:545(2020)粤0113民初9872号原告王锦荣诉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依法1153528 收起

    ... 展开
    2020-09-1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