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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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动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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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4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动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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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4-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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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民初14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动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香港舆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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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81 | 2020-11-26 |
2 | (2020)粤0391民韧14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动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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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79 | 2020-06-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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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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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之二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被告- 张进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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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之二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进省及第三人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司)公告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请求撤销(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569.2元;2、请求撤销(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931.67元;3、请求撤销(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896.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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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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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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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被告- 张进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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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之一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进省及第三人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进省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3258.86元;二、原告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进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931.67元;三、原告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进省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896.55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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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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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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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被告- 张进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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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053号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进省及第三人香港奥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因你(司)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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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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