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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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369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2月取得1份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400162320、发票号码18056956、开票日期为2016年12月08日、货物名称为苗木,金额及价税合计均为12000.00元、销售方为寿县独好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你单位将上述发票于2016年12月入账反映并于2016年度结转成本,未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形式确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之规定,应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元,由于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原因,经计算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20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企业所得税税款1200.00元50%的罚款计6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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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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