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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优教育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3层31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8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8

    法律诉讼8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永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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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320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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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1-02-26
    2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红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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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1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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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09-18
    3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宋立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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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40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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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09-21
    4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梅兰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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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6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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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09-11
    5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碧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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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5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张碧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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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7-30 2020-08-05
    6

    张碧琼、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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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辖终306号 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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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1 2020-09-21
    7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欧敏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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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86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欧敏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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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0-07-06
    8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伟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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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40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张伟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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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6-30
    9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翟慕嵩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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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1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翟慕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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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6-23 2020-06-28
    10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列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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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1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金列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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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6-19 2020-06-28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浙0102民初128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陈书宇 彭明琴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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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2-04
    2 - 劳动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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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6-08-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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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1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刘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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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15号刘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考试辅导服务费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040元(自2017年1月3日起,以28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暂计至2019年11月3日,日后利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实结算),暂合计为47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8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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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2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兰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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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6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梅兰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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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62号梅兰花: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兰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速即支付考试辅导服务费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200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日后利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实结算),暂合计462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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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3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演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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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40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陈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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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400号陈演: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演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速即支付考试辅导服务费56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328元(自2017年1月3日起算,以56800元为本金,按月息2%暂计至2019年12月19日,日后利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实结算),共计97128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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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4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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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5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李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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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359号李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速即支付考试辅导服务费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200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日后利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实结算),暂合计462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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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5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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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66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叶海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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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661号叶海青: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叶海青支付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考试辅导服务费2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叶海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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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6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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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66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叶海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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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661号叶海青: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速即支付考试辅导服务费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400元(自2017年1月3日起,以25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日后利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实结算),暂合计为3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美珍、徐春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9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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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3
    7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琚晓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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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317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琚晓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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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3177号琚晓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琚晓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琚晓晓支付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考试辅导服务费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琚晓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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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2
    8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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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316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张玉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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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3167号张玉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玉娣支付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考试辅导服务费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玉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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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8
    9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琚晓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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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317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琚晓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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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3177号琚晓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琚晓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速即支付考试辅导服务费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800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暂计至2018年6月29日,日后利息计至实际支付日,按实结算),暂合计为40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圣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春燕、金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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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3
    10

    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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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317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杨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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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3174号杨海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海明支付原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考试辅导服务费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海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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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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