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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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刘波、张少林等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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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行终1162号 |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
上诉人-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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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24 |
2 |
陈永富、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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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民初954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陈永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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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3-09 |
3 |
金邦达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刘波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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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行初5号 | 行政登记 |
原告-金邦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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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5-21 |
4 |
金邦达有限公司金某、四某、四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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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执恢39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金邦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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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19-12-28 | 2019-12-31 |
5 |
珠海市金邦达保密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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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执恢146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珠海市金邦达保密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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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12-09 |
6 |
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邦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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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执13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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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12-23 |
7 |
金邦达有限公司、曾逸、周永华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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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执265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邦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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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30 |
8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思睿观通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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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再13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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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0-28 |
9 |
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金邦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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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1812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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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09-16 |
10 |
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金邦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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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1810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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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09-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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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行终1162号 | - |
原告- 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美茹 谌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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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4 | 2020-11-26 |
2 | (2020)川0104民初2649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 谌志华 刘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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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6-09 |
3 | (2019)川0104行初5号 | -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周美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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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20-05-09 |
4 | (2019)川0104行初5号 | -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周美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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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04-30 |
5 | (2019)川0104行初5号 | -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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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20-03-03 |
6 | (2019)川0104行初5号 | -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周美茹 刘波 谌志华 张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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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1-02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玉丰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 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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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9-09-23 |
8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玉丰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 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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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9-06-16 |
9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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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23 |
10 | (2017)川0124民初599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川红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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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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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邦达公司与中软公司、曾逸、周永华、苌浩、邓翔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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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9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曾逸 周永华 苌浩 邓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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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金邦达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曾逸、周永华、苌浩、邓翔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919号民事裁定书。本判决和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曾逸、周永华、苌浩、邓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邦达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金额计算方式为:2992万元乘以(1+10)的n次方,其中n为自2015年8月31日至回购对价实际支付日的年度数],用于受让金邦达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19.68的股份。裁定书主要内容为:(2017)川0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判决主文后增加“案件受理费222816元,由曾逸、周永华、苌浩、邓翔负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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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2 |
金邦达公司一案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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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9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周永华 苌浩 邓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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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金邦达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川01民初291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及权利义务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随状证据、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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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
3 |
(2017)川0124民初5991号原告金邦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红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中钦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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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599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金邦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红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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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24民初5991号原告金邦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红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中钦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其向第三人的借款人民币4580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四川红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3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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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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