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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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杰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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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27民初8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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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01 |
2 |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丁建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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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22执725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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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10-08 |
3 |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曹聪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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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执29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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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10-09 |
4 |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赵鹏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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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执29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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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10-09 |
5 |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欧芳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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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3民初15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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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5 |
6 |
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姚时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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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1执649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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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15 |
7 |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从龙、汪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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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25民初44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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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18 |
8 |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华平、李爱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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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6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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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6 |
9 |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崇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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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41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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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6 |
10 |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夏海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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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3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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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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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10民初4555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戴再洪 刘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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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9-11-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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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18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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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8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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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816号谢成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车贷逾期垫付款51259.34元;支付违约金15377.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9时在本院良渚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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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2021)浙0110民初118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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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84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小兵 杨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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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842号杨玉珍、唐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杨玉珍、唐小兵立即归还车贷逾期垫付款68850.26元;被告杨玉珍、唐小兵支付违约金20655.08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9时在本院良渚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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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3 |
(2021)浙0110民初118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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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83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丁玉平 马玉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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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839号丁玉平、马玉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丁玉平、马玉北立即归还车贷逾期垫付款43112.04元;被告丁玉平、马玉北支付违约金12933.61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9时在本院良渚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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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4 |
(2021)浙0110民初466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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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665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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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665号之一黄信存、朱晓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信存、朱晓爱支付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5625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信存、朱晓爱支付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6876.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被告黄信存、朱晓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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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5 |
(2021)浙0110民初467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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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675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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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675号之一朱石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石宜支付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58212.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石宜支付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7463.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被告朱石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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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6 |
(2021)浙0110民初467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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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670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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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670号之一黄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腾支付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86026.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腾支付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5808.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36元,由被告黄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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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7 |
(2021)浙0110民初467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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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673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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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673号之一严先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先青支付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46268.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严先青支付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2542.78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自2021年9月1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未偿还垫付款46268.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另行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3880.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元,被告严先青负担1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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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8 |
(2021)浙0110民初118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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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8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壮英 吕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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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825号吕志平、徐壮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吕志平、徐壮英立即归还车贷逾期垫付款155335.32元;支付违约金46600.6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14时在本院良渚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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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9 |
(2021)浙0110民初118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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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8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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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831号邹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车贷逾期垫付款112032.38元;支付违约金33609.71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14时在本院良渚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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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10 |
(2021)浙0110民初94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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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94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俊 白彩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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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9476号李俊、白彩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车贷逾期垫付款63817.08元;支付违约金19145.1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9日14时在本院良渚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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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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