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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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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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302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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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06 |
2 |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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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384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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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5 |
3 |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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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60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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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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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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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2466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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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11-26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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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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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51民初64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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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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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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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51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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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7 |
7 |
王建军与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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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03民初476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王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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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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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水市荃景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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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44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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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9-07 |
9 |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色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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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9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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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9-01 |
10 |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博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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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6民初1347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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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0-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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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3民初91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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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9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小精灵少儿拓展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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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916号之一慈溪市小精灵少儿拓展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小精灵少儿拓展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9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小精灵少儿拓展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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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2 |
(2019)浙0103民初91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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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9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小精灵少儿拓展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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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916号慈溪市小精灵少儿拓展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小精灵少儿拓展策划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旅游团款66700元及预期付款利息1854.60元(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为1854.60元,之后请求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6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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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3 |
(2016)浙0103民初8775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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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7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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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775号之二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团款116790元及违约金541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二、驳回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少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2744元,由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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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
4 |
(2016)浙0103民初7643号之一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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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64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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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643号之一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团款73315元;二、被告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4663元;三、被告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被告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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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5 |
(2016)浙0103民初764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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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64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建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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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644号之一郑建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建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76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团款109254元;二、被告郑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8206元(暂计至2016年10月26日,此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标准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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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6 |
(2016)浙0103民初8777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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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7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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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777号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团款142752元及违约金75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此后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至团款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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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7 |
(2016)浙0103民初8775号之一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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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7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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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775号之一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7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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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8 |
(2016)浙0103民初764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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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64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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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643号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旅游团款73315元,违约金14663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29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乐清市春秋旅游有限公司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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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9 |
(2016)浙0103民初764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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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64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建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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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644号郑建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旅游团款109254元。2、被告以1092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利息1955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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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
10 |
(2016)浙0103民初877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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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7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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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775号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旅游团款116790元,违约金5419元(以11679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律师费6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8209元;2、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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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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