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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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凌家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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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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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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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树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凌家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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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再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凌家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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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凌家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王树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五安机械设备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凌家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凌家滩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本院(2020)赣019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北京凌家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73218.9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73218.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诉讼保全费970元,由原审被告北京凌家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已预交,原审被告于上述判决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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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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