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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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梁习文 被告- 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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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3 |
2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梁习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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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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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6民初5050、55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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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05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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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习文与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5050、552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习文支付2017年6月工资10099元、2017年7月工资10200元、2017年8月工资9400元、2017年9月1日至9月7日工资1870元;二、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习文支付2016年年度40%的年终奖4406.67元;三、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习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4546.74元;四、被告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梁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8)粤0606民初5050号案受理费10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2018)粤0606民初5521号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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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2 |
(2018)粤0606民初55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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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52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梁习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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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习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你单位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是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现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仅需向被告梁习文支付6月至8月工资16357元;2.被告梁习文向原告返还多收的工资54125.56元、代缴的社保费5145.8元;3.被告梁习文向原告赔偿在工作中因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81.0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志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嘉惠、人民陪审员邓焕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游瑞环担任记录,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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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
3 |
(2018)粤0606民初50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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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05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梁习文 被告- 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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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习文与被告广州市嘉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2017年6月工资10099元、7月份工资10200元、8月工资4851.6元;2.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2016年度40%年终奖4406.7元;3.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2017年8月17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即9月7日的工资损失7432.6元;4.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9581.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志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嘉惠、人民陪审员邓焕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游瑞环担任记录,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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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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