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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锋科技

    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板樟岭北侧星华集团2栋3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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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民初90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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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2-17 2020-05-14
    2

    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董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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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703民初4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董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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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17-06-09 2017-11-23
    3

    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董长平、陈福民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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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703执保126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董长平
    陈福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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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17-02-27 2017-12-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180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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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80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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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8064号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少平、朱艳芳、朱守正:上诉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少平、朱艳芳、朱守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8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88475.7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被上诉人郭少平、朱守正、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向上诉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40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少平、朱守正、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上诉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8800元,由法院退回4400元,被上诉人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少平、朱守正、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8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少平、朱守正、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负担1428元,上诉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2856元,由本院退回1428元,被上诉人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少平、朱守正、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2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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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2

    (2020)粤03民终180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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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80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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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8064号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少平、朱艳芳、朱守正:上诉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少平、朱艳芳、朱守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8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上诉人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27元,本院予以退回。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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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3

    (2020)粤03民终18064号二审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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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80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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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粤03民终18064号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少平、朱艳芳、朱守正: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弘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少平、朱艳芳、朱守正、原审被告朱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黄国辉、刘向军、徐雪莹,书记员:杨云。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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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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