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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粮液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99
    • 法院公告 4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89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万莹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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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489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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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09-29
    2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山区局和商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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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043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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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9-15
    3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正云、杨正兵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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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181执恢5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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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1-07-15 2021-08-02
    4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余结斌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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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执4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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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7-30
    5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叶邦伟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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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8执156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叶邦伟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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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5-31
    6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顾忠平食品店、顾忠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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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21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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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5-18
    7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中区城区启航食品商行、李松周、康闪闪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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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执4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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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7-15
    8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山区佳莹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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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5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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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9-09
    9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绥阳县蒲场镇何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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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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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9-09
    10

    韩付坤与武汉市东西湖区星城烟酒商贸行、杨婉珍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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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鄂0112民初212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韩付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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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4-30

    法院公告4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沪0107民初33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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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G63 2020-10-15
    2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蒋氏昌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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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G47 2020-10-11
    3 (2019)苏01民终92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林再容 付惠民 付新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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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G23 2020-08-23
    4 (2019)京0108民初509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洪友斌商贸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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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04 2020-08-18
    5 (2019)陕05民初11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临渭区大富华名烟名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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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G60 2020-07-19
    6 (2019)苏民终182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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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G54 2020-05-12
    7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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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G53G56中缝 2020-04-23
    8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市溧水区严荣美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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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G41 2020-03-24
    9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再容 付惠民 付新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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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G102 2019-12-26
    10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洪友斌商贸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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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25 2019-12-1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刘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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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5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欢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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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53号刘欢:本院受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就(2021)沪0104民初45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刘欢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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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2

    送达裁判文书——刘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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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5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欢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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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53号刘欢:本院受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刘欢公告送达(2021)沪010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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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刘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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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5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欢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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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53号刘欢:本院受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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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醉前线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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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醉前线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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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45号北京醉前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醉前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龙漕路128号)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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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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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21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的()沪民初号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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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2133号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本院受理的(2020)沪0104民初12133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0922号、第17896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门头上使用的“五粮液”字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上海市龙漕路128号徐汇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二日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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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6

    (2020)浙0103民初23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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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23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下城区执泽综合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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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执泽综合商店: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执泽综合商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执泽综合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执泽综合商店负担11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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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1
    7

    送达裁判文书——余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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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7民初33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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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7民初3367号余结斌:本院受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余结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7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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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8

    (2020)浙0103民初23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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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23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市下城区执泽综合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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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执泽综合商店: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37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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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9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余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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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7民初33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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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7民初3367号余结斌:本院受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余结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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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6
    10

    (2018)浙0103民初376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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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3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街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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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376号之一徐街安: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街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街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609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徐街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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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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